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单位供水或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损严重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每处处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