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用水单位因基建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增加用水量的,可以向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方可增加用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