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用水单位因人员数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等变化,确需调整用水量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状况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