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工业用水应安装二、三级水表;公共用水应单独安装水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设施入户的应按户安装水表计量。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