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节水设施、节水器具的管理和维修,保持用水设备完好,减少水的漏损。未经批准,不得停用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