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节水设施、节水器具的管理和维修,保持用水设备完好,减少水的漏损。

未经批准,不得停用节约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