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