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