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