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