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