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