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