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