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