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