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