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