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