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