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