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