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