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