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