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