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已修改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