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

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