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