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运营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