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