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