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