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体系,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