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设施建设,支持邮政普遍服务,鼓励快递企业发展,保障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