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设施建设,支持邮政普遍服务,鼓励快递企业发展,保障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