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要求给予回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