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将用户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定期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