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以及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

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