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损毁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
(二)违法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杂物;
(三)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碍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影响邮政专用车辆、运递快件专用车辆通行;
(四)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志或者运递快件专用车辆标志;
(五)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扣留邮政专用车辆、运递快件专用车辆,妨碍从业人员收寄、运输邮件、快件;
(六)其他阻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运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