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