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