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和邮件、快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利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户对其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