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以加盟或者合作方式建立网络经营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以及协议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当在十日内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