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快递企业以加盟或者合作方式建立网络经营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以及协议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当在十日内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