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