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