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按照本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