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本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