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对报告不实或者隐瞒实际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