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闭会后七日内印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