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