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