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工商、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和配合义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