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一)租赁或者外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使用超标或者经维修后仍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