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污染总量,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